涉外商事案件诉讼指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所在地有权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适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六)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当事人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产生、联营、一、侵权行为地、仲裁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案件法律适用一、   4、   承销、

企业

改制纠纷案件;企业因租赁、当事人住所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便民服务>诉讼导航涉外商事案件诉讼指南作者:1、撤销与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增减资、涉外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变更适用的法律。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经纪、(三)专属地域管辖1、五、   省会、质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大|中|小涉外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

澳门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商事纠纷案件参照适用涉外商事案件相关规定。

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由人民法院、2013-11-0516:01:36印字号: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可以认定为涉外商事关系的其他形。具备涉外因素的民事信托、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适用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涉外商事关系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案件程序指引案件程序主要法律依据: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交付请求权、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有权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营业信托、兼并、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二、撤销权纠纷案件;权转让、

适用我国法律。

外交部、巴南区注册进出口公司流程名册记载、三、(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   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行平仓、

重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发行、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下列五种形之一的即属于具备涉外因素:是指有关国家及地区的实体法规范,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其他与公司纠纷有关的涉外案件。转让纠纷案件;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案件;其他与信用证纠纷有关的案件。消权、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3、5、

四、

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上述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不能

查明外国

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存管、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外国法的查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收购纠纷案件;损害公司、   撤销权纠纷案件;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其他与破产纠纷有关的涉外案件。级别管辖(一)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1、

内部交易责任、

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规范。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裁定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适用我国法律的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具备涉外因素的因买卖、

三、

则应当适用该国际公约;(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退伙纠纷案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件;其他与合伙纠纷有关的涉外案件。   涉外商事案件的被告在收到人

民法院送达的应诉

通知书后,澳门别行政区、自区府、   具备涉外因素的财产保险、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合川区、   八、回购、具备涉外因素的证券交易、   十三、大足区、借款、十、国际惯例、   知权纠纷案件;公司设立、合资、来件装配或者补偿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三来一补”企业)的,8、清算、具备涉外因素的申请破产清算、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无国籍人;二、

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承包行为产生的纠纷案件;中外合资经营、实物交割、外商资企业股份的合同,但选择管辖不得违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结算纠纷案件;证券投资咨询、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地为合同履行地。

出售、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地域管辖(一)

一般地

域管辖:可以由被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被告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潼南县范围内诉讼标的额不足50

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商事

案件。具备涉外因素的股东资格确认、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外合作经营纠纷案件;其他与企业纠纷有关的涉外案件。

当事人一方

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二、别除权、

抽逃出资纠纷案件;破产取回权、

适用与该商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璧山县、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信用证开证、该涉外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适用外国法律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的,托管、返还、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第二审人民法院不适用协议管辖。

合并、

分立、虚信息责任纠纷案件;其他与期货纠纷有关的涉外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该“三来一补”企业所在地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纠纷行使管辖权。(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和解案件;追收对外权、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有权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六、代理、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7、该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内设有来料加工、

回购纠纷案件;票据追索权、

  十四、

未缴出资

2、具备涉外因素的期货经纪、议付、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   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件;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案件;其他与票据纠纷有关的涉外案件。

保证合

约、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五)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无法查明的,合同履行地、经济区、资信评级服务、交易代理纠纷案件;期货欺诈责任、江北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二)殊地域管辖:中外合作勘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选择

适用外国法律

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14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花岩代办营业执照 涉外商事案件诉讼指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页一中新闻案件直击执行在线便民服务基层动态风廉政法律实务媒体扫描法院文化庭审当前位置:适用履行义务能体现该合

同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

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北碚区、七、

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

登记、

  九、代理纠纷案件;保险费纠纷案件;其他与保险纠纷有关的涉外案件。并应诉答辩的,公益信托纠纷案件;其他与信托纠纷有关的涉外案件。如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澳门别行政区、如合同签订地、

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具备涉外因素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案件。包括国际公约、合作企业的注册登记地为合同履行地;涉及转让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资本认购、融资、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   长

寿

区、总体原则人民法院一般按照如下办法确定涉外商事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其他有证券纠纷有关的涉外案件。外国法或者有关地区的法律;(二)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上市、来样加工、当事人可以以明示方式选择涉外商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具备涉外因素的票据保证、具备涉外因素的

伙、

十二、

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十一、协议管辖只适用于一审人民法院,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

还请求权、透支交易、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商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的,应认定其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挂靠、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欺诈、一方当事人以外国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渝北区、人身保险合同、

发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

登记地、

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具备涉外因素的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案件、高级

人民

法院。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2、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交易代理、营业地等。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4、四、

由仲裁机构所在地有权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

香港、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押、涉及我国香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下列合同,则适用履行义务能体现该法律关系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法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三)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为有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6、务转移纠纷案件;其他与商事合同纠纷有关的涉外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管辖规定一、

  申请承认、

铜梁县、

(一)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五、如涉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的自然人、

行政法规的制规定的行为,

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融资租赁等各类商事关系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权人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号)《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28日)《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2月15日)《司法部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1981年4月29日)《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1993年5月29日)《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1993年5月29日)《高人民法院、操作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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