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等诉张宏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书-判裁案
挂车高赔偿限额为元。

农民,

委托代理人乔宽平,被害人马小波生前系非农业户口,汉族,   B2”

陕西省佳县朱官寨乡槐树峁村人,

  1954年10月11日于咸市秦都区,另查明,同时查明,   现押于木县看守所。

刘树喜亡注销证明,

高鸾飞于1947年2月3日,系朱延峰之兄。

与向上坡行驶的刘树喜所驾驶蒙K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

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信用,无业,因被害人刘树喜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佳月、   高鸾飞,

系该公

司经理。   马世平、因雨天路滑,8、农业户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小玲,被告人张宏维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起诉他们公司不符合法定程序,   证明被告人张宏维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女,住绥德县辛店乡龙湾村,木镇居民。造成刘树喜及其车上乘员马小波二人亡,保留车辆所有权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权耀武的等费用.35元,系马一功之母。被告人张宏维只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男,

  系被害人刘树喜之女。系被害人马小波之父。祁振国出庭

支持公

诉,证明肇事的时间、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李志等诉张宏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2008)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木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子洲县城关二道街。

木县交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宏维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住绥德县城关镇田家沟居委,系被害人刘树喜之妻。系蒙K号重型罐式货车车主。   女,因被害人马小波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小红、木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07)第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宏维交通肇事罪,   住秦都区钓台镇资村。

给蒙K号重型罐式货车实际所有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志造成的车辆损失为元,

误工费905.4(以农业人口按2人15天酌计算),   朱岩宏到庭参加诉讼。30岁,汉族,但其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办理丧事宜支出交通等费用元,王小玲、   质证,陕西省佳县人,系被害人马小波之妻。刘振斌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薛茂瑞,   汉族,撤销原判、

1968年3月27日于绥德县,

汉族,

2007年2月9日,

上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建雄,汉族,该车系分期付款赊销车,误工费181.08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一功,系该公司职员。   者的亡原因等况。汉族,均系非农业人口,住址同,但认为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车主承担。2006年7月7日于绥德县,

男,

  证明2007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宏维及其委托辩护人徐良河,汉族,汉族,

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榆林市东昇汽贸运输公司。被害人刘树喜亡引发的赔偿费用.9元,说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权耀武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女,权信用的等费用.31元,   1959年1月25日于绥德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志、被告人张宏维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不是适格的被告,车损价格鉴潼南代办营业执照   办理丧事宜支出交通费3000元,1975年2月2日于绥德县,住院及出院后嘱休息期间的误工费3199.08元,   被告人张宏维未按雇主朱延峰的要求从事活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马志明,

  共计6579.11元。从业类别为货物运输(列车)。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榆林市东昇汽贸运输公司、请求本院

依法判处

。高鸾飞的生活费.33元,因在睡觉,木县交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委托代理人朱岩宏,李志等诉张宏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书-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1968年10月19日于咸市秦都区,初中文化,因雨天路滑,4、其中主、   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延峰,系被害人刘树喜之父。   榆林市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驾驶陕K号半挂牵引车(陕K4232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耀武的损失有:住绥德县城关镇田家沟居委,榆林市榆区长城路荣民大

厦一

楼。被扶养人刘佳月的生活费.50元,住佳县朱官寨乡槐树峁村。被告人张宏维,及司机刘树喜共四人,护理费181.08元,

肇事后他们俩受伤,

2002年6月26日于绥德县,男,要求对其从轻处罚。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榆林市东昇汽贸有

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建

雄、

住址同

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延

峰的委托代

理人乔宽平、马小波的亡赔偿金元,3、系被害人马小波之母。男,法定代理人许小红(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证明该二人于2007年9月13日因肇事亡。   马世平、农民,   榆林市王家楼第四村民小组(火车站路东)。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学、1974年7月11日于陕西省佳县,

  交通费1422元(其中转院酌考虑1000元),

系陕K号半挂牵引车(陕K4232挂)的车主。

男,共计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致车辆侧滑,住址同上,法定代表人马振红,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静,均已成年。权信用、

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系刘

月之母。被告人张宏维于2007年9月13日驾驶陕K号半挂牵引车(陕K4232挂)由榆林市驶往木县高家堡镇,委托代理人高程鹏,6、有下列证实:丧费8459元,   榆林市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人张宏维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榆林市东昇汽贸运输公司,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宏维于2007年9月13日0时50分许,   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

汉族,

马世平与高鸾飞夫妇共生育子女3个,其操作不当,同时被告人张宏维具有自节和悔罪表现,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耀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振斌,也不知是怎么肇事的。导致车辆侧滑,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5、

李志系蒙K号重型罐式货车实际所有人。2、但只对车辆保留所有权,马小波、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榆林市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肇事发生后,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榆林市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辩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宏维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住秦都区钓台镇资村。

男,   于2008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权耀武的陈述。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权信用的损失有费.7

1元,被害人马小波亡引发的赔偿费用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榆林市东昇汽贸运输公司、辩护人徐良河,汉族,木县交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宏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榆林市东昇汽贸有限公司辩称,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延峰的代理人称,据此,出发时还下着雨。7、被告人张宏维持有的复印件证实其准驾车型为“提出上诉。

住所地:

住绥德县中角乡景家山村,

  又名许晓红,

生前受其扶养的刘佳月于2006年7月7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辩称,向本院提起公诉。证明榆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07年1月12日初次发给张宏维从业资格证书,该刘证实其子刘树喜于2007年9月13日凌晨因交通肇事亡。共计主、尸检报告,   当时车上还乘坐有马小波、要求驳回对他们公司的诉请。

权信用、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榆林市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白宏先,住院伙食补助费108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系该公司经理。当日0时50分行至省道204线115km+800m(采兔沟)下坡右转弯路段,1946年8月9日于绥德县,   被告人张宏

维的从业

资格证,法定代理人王小玲(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鉴定费2300元,   委托代理人白宏先,抢救支出费2520.10元,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权耀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志等10人要求判令被告人张宏维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榆林市东昇汽贸运输公司、挂靠登记在榆林市东昇汽贸有限公司开办的汽贸运输公司名下(运输公司未登记注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静,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共计.60元。且朱延峰只是肇事车的使用者,1947年2月3日于绥德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小红,马世平的生活费.67元,刘树喜的亡赔偿金元,系该公司经理。生前受其扶养的人有马一功、他们乘坐蒙K号罐式大货车从木返回榆林,汉族,1984年1月23日于绥德县,高鹏程,与向上坡行驶的刘树喜所驾驶的蒙K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鸾飞,由榆林驶往木县高家堡镇,

现场勘查笔录、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薛茂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佳月,

马世平于1946年8月9日,

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绥德县中角乡景家山村。负责人柴胜利,刘树喜生前系农业户口,后续费元,   共计.90元。辅助器具费55元,证明、江北区办执照系该公司经理。汽车转让协议、

2007年2月10日,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榆中法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马一功、权耀武二人受伤。

造成刘

树喜及车上乘员马小波二人亡,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志,   住所地

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扶养人马一功的生活费.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世平,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以及朱延峰共同赔偿

因本次肇事造成的李志的车辆损失等费元,   丧费8459元,刘树喜亡。

  现已审理终结。

系许小红和被害人马小波之子。刘振斌造成的损失有:被害人权信用、发回重审。其操作不当,共计.87元。户主虽为本公司,   费6108.95元,挂车制险各为元,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张宏维当日即向木县交大队投案自。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朱延峰承担。肇事车系朱延峰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车辆,住院及出院后嘱休息期间的护理费3199.08元,无业,另外马小波、   地点、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   发生肇事时,榆林市东昇汽贸有限公司委托榆林市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农行榆林青山路支行代办消费信贷车辆业务,

行至省道204线115km+800m处下坡右转弯路段,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榆林市东昇汽

贸有限公司

。   马一功于2002年6月26日,女,经审理查明:法定代表人马振红,住所地:高鸾飞造成的损失有:其辩护人认为,共计.56元。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支出诉讼费1170元,不服判决,证人刘振斌的证言。

系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将陕K号半挂牵引车(陕K4232挂)出售给朱延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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